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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枫桥镇改为义安县”的历史真相
发布日期:2024-08-23 03:15    点击次数:192

枫桥在南宋时曾改为义安县,此事确凿无疑,有史料为证:《乾隆诸暨县志》《光绪诸暨县志》引用《清类天文分野之书》的一条记载:“乾道孝宗八年(1172),以其地之枫桥镇置义安县,后省。”两志又引用《隆庆骆志·质实篇》的一条记载:“旧志载:义安县所辖,盖长阜、大部、长宁、长泰、花亭、东安、西安、紫岩、花山、义安也。今按,义安之辖十乡,大要不远矣,但其中亦有去县治近而离枫桥远者,姑阙之。”《光绪诸暨县志》还引用《大清一统志》的一条记载:“义安废县,在诸暨县东北五十里,宋乾道八年置,淳熙元年(1174)废。今为枫桥镇。谨按,似此则分置及废才三年耳。”仔细琢磨,旧县志对义安县的记载显得笼统而模糊,具体体现在:一、对于义安县存废时间,即到底是两年还是三年,并无定论;二、义安县存废时间只有年份而没有月份;三、对于义安县所辖十乡,也仅仅是一个大致的猜测;四、既然枫桥改为义安县了,那么这个县的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又分别是谁?五、义安县为何只存在短短两年时间?如此等等。带着这些疑问,笔者爬梳史料,试图揭开它的某些历史真相。一、义安县存废时间枫桥改为义安县,其起讫时间为1172年5月11日至1174年5月。依据是:清朱铭盘撰《宋会要》(稿本,下同)“方域六”载:“乾道八年五月十一日,诏以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为义安县。置知县、县丞、主簿兼尉、监税各一员。割诸暨之长阜、大部、长宁、东长安、西长安、泰南乡,紫岩、花亭、花山十乡隶焉。从本路诸司请也。”枫桥镇改为义安县,应当从朝廷下诏之日算起。此处“乾道八年五月十一日”即是义安县正式成立的时间,这个时间在《宋会要》不止出现一次。《宋会要》“职官四十八”载:“五月十一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改为义安县,减本府酒官并赡军库官共三员,用添令、丞、簿、尉。本处有义安乡,以义安为名。从转运副使沈度之请也。”《宋会要》未载义安县废止时间,这个遗漏后来却让途径枫桥的南宋理学家吕祖谦给补上了。吕祖谦在《入越录》中写道:“……五里,宿枫桥镇。前岁析诸暨之十乡,即镇为义安县,今年五月废。”此处“前岁”即乾道八年,“今年五月”即淳熙元年五月,故义安县实际存在时间刚好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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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安县所辖十乡以上两则史料合并起来,义安县当时所割十乡分别是:长阜、大部、长宁、东长安、西长安、泰南、紫岩、花亭、花山、义安。而骆问礼在《隆庆骆志》中的记载为:长阜、大部、长宁、长泰、花亭、东安、西安、紫岩、花山、义安。旧县志称“大要不远矣”,这话倒也客观,因为所割之地完全符合,无非是三个乡的称呼有所出入,即“东安”应为“东长安”,“西安”应为“西长安”,“长泰”应为“泰南”。若遵重历史,则当以《宋会要》列举的十乡为准。宋代时,诸暨共二十四乡,义安县所割的十乡,其地域范围用《嘉泰会稽志》上的记载,它们是:

1.长阜乡,旧名永昌乡,在县东七十里,管里二:上刘里,前塘里。

2.大部乡,在县东六里,管里三:白水里,白丰里,安乐里。

3.长宁乡,旧名永宁乡,在县东三十五里,管里五:步溪里,大坑里,石废里,马塘里,黄山里。

4.东长安乡,旧名永安乡,在县东北七十五里,管里五:屠里,胡部里,招桂里,杜坞里,乌程里。

5.西长安乡,在县东北六十里,管里七:杜汪里,银下里,竹浦里,吴助里,泌浦里,孔胡里,祈祈里。

6.长泰乡(泰南乡),旧名永泰,在县东北二十五里,管里十:望海里,桑溪里,竹热里,鱼鲁里,郑墅里,竹桥里,皂山里,新城里,古塘里,㩖陇里。

7.紫岩乡,在县北七十五里,管里八:黄阔里,盛后里,金汀里,乐厨里,白历里,中里,琴坞里,牛格里。

8.花亭乡,在县东南四十里,管里五:天林里,白杜里,徐岸里,五灶里,后岸里。

9.花山乡,在县北二十五里,管里五:白门里,像湖里,晚浦里,下浦里,中浦里。

10.义安乡,在县西北六十里,管里六:俞宅里,回队里,茹绳里,朱墓里,泄下里,里亭里。这个范围,相当于现在的枫桥镇、赵家镇、店口镇、次坞镇、姚江镇、浣东街道、暨南街道(街亭花亭)。尽管义安县只有十乡,而分析后的诸暨县多出四乡,但实际上义安县的地域不比分析后的诸暨县小,其资源与富饶则更在分析后的诸暨县之上。从地图上考察,义安县好比一块不带“边角料”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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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安县机构设置按《宋会要》“方域六”所载“置知县、县丞、主簿兼尉、监税各一员”,则县衙的官员为四位。按《宋会要》“职官四十八”所载“减本府酒官并赡军库官共三员,用添令、丞、簿、尉”,县衙的官员同样是四位。但注意,编制虽都是四个,但实际职务有所不同。而且,这是乾道八年五月十一日下诏时的编制设计,实际在执行过程中,这些职务一直被空缺着。且看《宋会要》“选举三十一”中的记载:乾道八年……九月二日,绍兴府言:“近申明诸暨县枫桥镇改立为义安县,乞辟差县令、丞、主簿兼县尉。却将本府监都、监酒比较务双员,各减一员,并减赡军酒库监官一员。主簿兼县尉许辟差选人一任外,知县、丞乞于见任待阙。”京朝官选人,不以有无资格拘碍。辟差一任,日后从吏部,使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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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1日下诏设立义安县,一直拖延至9月初,义安县的官员包括县令、县丞、主簿、县尉,一个都没有任命。正因此,绍兴府便向朝廷提交报告,恳请朝廷尽快“辟差”(奏请朝廷授铨选人才,授以实际职务)。绍兴府的建议方案是:减本府监都、监酒各一员,并减赡军酒库监官一员。这与5月11日所下之诏“减本府酒官并赡军库官共三员,用添令、丞、簿、尉”是一致的,属于旧事重提。但县官的任命,权力在吏部,绍兴府并没有任命权,所以即使绍兴府省出了三个编制,但这三个编制的人事任命权仍在吏部。针对绍兴府的报告,朝廷这次明确:义安县的主簿和县尉由同一个人担任,即主簿兼县尉,此人可以先期任命,而知县和县丞则依然空缺。朝廷重申,选拔任用县官,地方不得干涉,至于义安县官员的任命,以后一律听从吏部的安排,即使职位空缺,地方也得服从。显然,义安县虽然成立了,但因为碰到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所以知县、县丞乃至包括主簿兼县尉,一直悬而未决。人事任命一拖再拖,最终将义安县报成了一个“废县”。这里还提到了南宋的一个官方机构——赡军酒库。这是指用来养军队、出军费的酒库,隶属于户部。南宋初期由于对金作战,军费开支剧增,于是各种以赡军为名目的酒库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赡军酒库主要以盈利为目的,所获赢利直接用来充当军费。四、义安县废止原因义安县既已设立,但因吏部迟迟未任命相关官员,故其管理与运作只能维持原状,即义安县与诸暨县仍合二为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义安县仍由原来的诸暨县衙负责管理。此事拖了两年,直接将一件好事给拖黄了。这虽是笔者的一个猜测,但距离真相应该八九不离十。诸暨旧县志一再提到,义安十乡“其中亦有去县治近而离枫桥远者”,这在当时也是一个很现实和棘手的问题。对于部分民众而言,与其求远,不如求近,与其变化,不如守旧,故民众的反对之声也是导致义安县废止的一个原因。此外,义安县的命名可能还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光绪诸暨县志》载:“宋避太宗讳,凡州县更名,如义阳军改信阳,南义州改南仪,孝义县改中阳,见于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者二十有六,分县何以直犯其讳,岂年远不避耶?此则未敢知也。”这虽是对义安县废止的一种推测,但“义安”中的“义”字,显然犯了大忌,这是义安县废止的又一个重要的理由。故义安县存在的两年,实际是有名无实的两年。史书未见任何“绍兴府义安县”的相关记载,至于义安县衙任职的官员,史籍更是一片空白。而所谓“义安县旧署”,实际上是枫桥设置东尉司和巡检司时的管理机构所在。五、代替义安县的相关管理机构当初朝廷同意改枫桥镇为义安县,是“从本路诸司请也”,又“从转运副使沈度之请也”,说明此提议并非个别人的心血来潮,而是众多绍兴官员与朝廷大臣在对枫桥镇作综合考察分析后所做出的一个重大决策。但因种种人为因素,此事最终虎头蛇尾。义安县废止之后,枫桥又恢复为镇,但枫桥的重要性并没有因此削弱,相反,为了加强对枫桥镇的管理,之后朝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弥补义安县废止后所带来的管理上的不足。1、枫桥镇设烟火公事,有文武二臣。《宋会要》“职官四十八”载:“淳熙元年(1174)十二月五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烟火公事,专差文臣一员,其武臣主管盐税,一员仍旧。从守臣钱端礼请也。”淳熙元年五月,枫桥镇由县降格为镇。半年后,大臣钱端礼即奏请朝廷,设立一个替代县衙的管理机构——枫桥镇烟火公事,并置文武二臣,文臣为镇官,武臣为税官。这两位官员是朝廷任命的,故诸暨旧县志称其为“京官”。宋代烟火公事的总体职责是治民,狭义包括人口信息管理、民讼决遣、桥道及水火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广义还包括盗贼防治。在整个宋代民政事务管理体系中,烟火公事始终扮演辅助角色,处理一般日常民政事务。现存最早也是目前所见唯一记载宋代烟火公事职责的是元人袁桷,他在《鄞县小溪巡检司记》中说:“小溪镇,宋元丰置焉……以监酒、税、烟火得名。治平元年,罢酒税以便民,独掌烟火。凡言烟火,职民讼、水火、盗贼。”从袁桷记载看,宋代烟火公事职责是“职民讼、水火、盗贼”,枫桥的烟火公事,其管理职责当与此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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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添置县尉一员,以加强对枫桥的管理。《宋会要》“职官四十八”载:“(淳熙)四年(1177)正月二十三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添置县尉一员,以守臣辛弃疾奏:'枫桥镇,浙东一路冲要之地,乾道间尝升为义安县,至淳熙初复罢为镇。止有镇、税官各一员,无事力可以弹压,奸民无忌惮,乞增置县尉一员,以武举初任人注授。’故有是诏。”在义安县废止两年半后,辛弃疾上奏朝廷,再次提到了枫桥的重要性,他称枫桥是“浙东一路冲要之地”(这也是枫桥镇改为义安县的原因所在),虽升格为义安县,但后来又变更为镇。而枫桥镇上“止有镇、税官各一员”,即枫桥镇烟火公事的文武二臣。这两位官员一旦碰到肆无忌惮的奸民,便无力弹压,因此乞求给诸暨县增添一位县尉,用初任武举人的人来担任此职。显然,这位“武举初任人”是特意用来加强枫桥镇管理的。朝廷采纳了辛弃疾的建议,故下诏“绍兴府诸暨县添置县尉一员”,至此,枫桥镇虽废止了义安县,但由朝廷任命的京官实际已变成了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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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禧间枫桥镇设东尉司与枫桥驿。从淳熙四年(1177)正月二十三日,到嘉泰四年(1204)正月二十二日,整整二十七年间,枫桥的管理体制一直没有改变。而就在二十七周年的那一天,朝廷又下诏,取消枫桥镇税官(即武臣),其职责由镇官(即文臣)兼领。《宋会要》“职官四十八”载:“(嘉泰)四年(1204)正月二十三日,诏省罢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税官,令镇官兼领。从守臣辛弃之请也。”提出这个建议的,仍然是辛弃疾,是年辛弃疾六十四岁,任绍兴知府兼浙东安抚使。辛弃疾申请“省罢”枫桥镇税官,是因为枫桥镇有新的机构将要设立:《光绪诸暨县志》卷十五“兵备志”载:“宋制,县令多兼职兵马都监。建炎初,诏郡县守臣兼兵马钤辖,以武臣副之。县唯枫桥镇设有东尉司,开禧间(1205-1207)盐盗窃发,安抚辛弃疾申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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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一统志》卷二百九十四载:“枫桥镇,在诸暨县东北五十里,即故义安县。宋开禧中(1206)辛弃疾奏置东尉司,又设枫桥驿于此。元置巡司及税课局,后废。自镇东北三十里,出古博岭达郡城,为杭、绍、台、婺往来要道。”辛弃疾任浙东安抚使时,考虑到盐盗猖獗,便申奏朝廷,在枫桥设立东‌尉司与枫桥驿。尉司是古代官署名,即“‌县尉司”,‌宋朝于诸县设置。尉司的行政长官为县尉,相当于县警察局局长,每司统率数十至一百名“‌弓手”(相当于警察)。当时的大县会设置两个尉司,称‌东尉司、‌西尉司,负责统领本县弓手,维护地方治安。而诸暨只有东尉司而没有西尉司,足见枫桥地理位置的重要,实际上这个东尉司有代替义安县的意味。4、元代枫桥镇设巡检司与税课局。《乾隆诸暨县志》卷二“建置”载:“枫桥镇  五十四都,宋东尉司地,开禧间盐盗窃发,安抚辛弃疾申置。乾道八年改义安县,析义安等十乡属之。淳熙元年复为镇,仍遣京官监镇。元因之,改巡检司,领乡六:长宁、大部、长阜、东安、西安、紫岩。洪武初仍设巡检司,正统间革。”此处“淳熙元年复为镇,仍遣京官监镇”,此京官即枫桥镇烟火公事里的文武二臣,以及淳熙四年添置的一名诸暨县尉。元代沿袭南宋做法,保留了东尉司,后又将东尉司改为巡检司。巡检司主要为州县所属捕盗官。在元代官署中,巡检司是品秩最低的一种,但因澎湖巡检司之设,以闻名通途,颇为世人所瞩目。巡检司在元、明为县级衙门底下的基层组织(类似公安派出所),承担着巡查地方治安、维护秩序等重要职责。枫桥巡检司的设立,体现了朝廷对枫桥地方管理的重视和精细管理的方式。而且,枫桥巡检司下辖六乡,仅比当初义安县所辖少了四乡,实际上枫桥的巡检司与税科局,已经承担了义安县县衙的管理职责。这样的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明代正统年间(1436—1449)。综上所述,虽然淳熙元年之后枫桥镇一度以“废县”存在,但是对这个镇的管理从来没有削弱过。不仅没有削弱,枫桥镇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始终是守臣钱端礼、辛弃疾所关注的重点,他们不止一次地向朝廷奏请在枫桥镇增置机构、增置人员,而朝廷也不止一次地为枫桥镇的机构与人事颁布诏令。一个小小的枫桥镇,如此惊动南宋朝廷,在整个绍兴府是独一无二的,足见枫桥作为“浙东一路冲要之地”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枫桥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于淳熙元年配置的“枫桥镇烟火公事”,则是枫桥“职民讼”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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